Maintenance regulations 维修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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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法规

家电维修服务行规行约

2022-10-31 29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家电维修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本会员单位中从事交家电商品维修服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本规约所称交家电商品维修、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交家电商品包修和社会维修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各种所有制及分别隶属于商业、工业、社区、大专院校等不同系统的维修企业。

第四条: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经商、诚心服务,坚持执行行业服务规范,自觉以服务规范的标准,衡量和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

第六条: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第八条: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交家电维修的行业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维修业务中碰到的难点和复杂的问题采取技术交流和攻关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九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行规

第十条:保持店容店貌、修理场地、仓库的整洁有序。修理部应具有独立的接待场地、维修操作场地及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维修人员要着装整洁、胸前佩戴服务卡。在接待顾客的全过程中,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上门维修人员必须佩戴上海市家电维修《上门服务证》和随带《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手册》。在承诺上门时间内,应如约准时上门服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用户,说明原因,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应在店堂明显处公布维修价目表和服务公约、服务范围等内容。以接受物价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市物价局颁发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维修等级的市场参考价,并执行事后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经市有关部门维修技术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接、发机器时,要求建立上海家用电器维修台帐,顾客取机要当场通电试机,由顾客认可。

第十六条:维修企业必须使用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当写明客户姓名、凭单号码、送修机器的牌号、型号,修理部位的检修费、材料费和上门费。如在发票上无法全部填写的话,可设附页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用户)。

第十七条:修理所用的材料或零配件必须是合格品。零件进出应做好台帐,注明进货渠道、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修理调换下来的损坏零件,应退还顾客。

第十八条:认真、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和纠纷。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生退机现象,必须经有关质量经理确认,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取得用户谅解。

第十九条:评审维修企业的等级资质,其电子类和电器类的场地、设备和有关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比例要求见附页一、二、三。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条:不定期的开展检查评比、鼓励先进。来激励维修企业不断上进。

第二十一条: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维修企业,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经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