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的条件:凡承认《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成为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的程序:
1、 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会员申请表”;
2、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协会秘书处;
3、 经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批准,并指定一人为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系。
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咨询和技术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5、有要求协会维护其本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6、有退会及参加其他协会和团体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按要求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所需的相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报表资料;
4、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本协会声誉。
第七条 会员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标准:
执行会长单位会员:100,000元/年
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20,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 10,000元/年
一般会员: 1,500元/年
2、缴费时间:
* 会员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
* 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0天内交纳当年会费。
* 会员缴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缴纳。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会员单位、地址、电话等有变动时,请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以便保持
联络;
2、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藉;
4、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