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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2016-05-23 3212

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0] 44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效用,鼓励企业回收旧家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具体分品种补贴标准详见《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家电完成回收,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 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 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