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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管理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2016-05-23 26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市场的秩序,提升维修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及《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统一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分设二个级别:家用电器维修工程师(中级资格)和家用电器维修助理工程师(初级资格),五个专业:1. 音频、视频、多媒体专业;2. 制冷空调专业;3. 机算机/办公设备专业;4. 电热、电动工具专业;5. 移动通信专业。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组织的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统一考试。
  第六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负责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为注册的重要证件,是持证人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必须在获得“资格证书”的一个月内向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者,其“职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主动到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不再办理本年度的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注册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每年继续教育累计课时不少于24小时。
  第十三条 重新申请注册登记者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的科目和时间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冒用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家电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对申请注册登记者应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注册,需要调查情况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注册或不给予注册的答复。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家电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在注册周期(三年)内进行1~2次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专业档案。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使用统一注册印鉴。
  第十八条 职业资格档案纳入计算机动态管理,便于用人单位查询。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报市人事局、市经委备案。
  第二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好本证件,不得涂改,一经损毁或涂改立即无效。如证件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和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申请人不服登记管理部门的决定,可向上海市经委教育培训处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如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随意附加其他条件、侵害注册登记人权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将接受市人事局、市经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