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家电销售主渠道使用空调能效比标识卡"的通知
根据市经委关于节能工作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国标GB12021.3---2000)的标准,充分体现行业自律,有效规范今夏空调销售市场,经市经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审核同意,现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下发统一印制的"空调能效比标识卡"。
并作如下说明:
1. 空调能效比标识卡起用时间为2004年6月10日。
2. 6月8日起,各品牌空调厂商在向本协会提供自己产品中每一个品种的能效比(EER)的有关鉴定报告(或依据)后,即可向协会秘书处申领"空调能效比标识卡"。
3. 各品牌空调厂商对提供的有关鉴定报告(或依据)及在"空调能效比标识卡"上填写的内容,承担诚信责任。
4. 上海市质监部门、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在审核各品牌空调厂商提供的有关鉴定报告(或依据)的过程中,根据需要依法行使抽检和复查。
5. 各零售终端,对 "空调能效比标识卡"的张贴和宣传,负有现场督促和管理责任。
6. "标识卡"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张贴要求规范、醒目。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2004-6-7
附:标识卡样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