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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法规

本市家电行业协会受理维修服务价格备案程序(试行)

2022-10-31 1928

  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2)014号】的精神,“本市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事后备案)”,“有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受理企业定价的备案制度”。为此,特制定上海家电行业维修服务价格备案办法如下:

  1.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的备案工作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和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受理。

  2.凡在本市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业,均应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制定的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向相关行业协会备案。

  3.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备案品种目录,各企业应按目录要求备案。所备案的价格应包含:上门服务费、检修人工费和更换用的零部件费等三项费用。

  4.备案应提交材料包括:《上海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备案表》(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的备案价格(含电子文档),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两份。《上海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备案表》可从相关行业协会网站下载或到协会秘书处索取。

  5.行业协会接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受理备案。发现存在明显不合理和不规范的价格,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通知企业修改后重新备案;受理备案时,应在其提交的《上海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备案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协会公章。同时,返还一份供备案企业留存。

  6.备案价格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7.维修企业备案价格应与依法明码标价的内容相符。若发生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行业协会将适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处理。

  8.有关企业在维修价格备案有效期内发生歇业、停业等变化,应及时通知行业协会,便于行业协会更新网站信息。

  9.行业协会受理维修企业的价格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10.本备案程序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家电维修服务

                          行业协会联席会议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