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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行规公约》

2016-05-23 118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行规公约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交家电商品经营和维修的企业,包括隶属于各个系统、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不论专业的、兼营的、综合性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行规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诚信经商,优质服务,坚持执行行业经营、服务的有关规范,自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注重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品质和业务技术素质,全心全意为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努力。
  第七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在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交家电商品科技含量高,技术性强,升级换代快,经营企业的主要业务岗位应配备取得等级工证书、业务技术强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严防“病从口入”。要十分重视选择进货渠道,选择那些产品质量高、市场信誉好的工商企业为进货对象,严格堵住伪劣产品和三无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及兼营批发的企业,必须配制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测试,不得凭“经验”或“目测、耳听”来测定合格标准。保证不使不合格的商品批售给零售企业。
  第十二条 销售环节必须处处为顾客着想。让消费者有试用、试看、试听的合适环境。销售成交,顾客提货时商品内外包装必须完好,附件齐全。附有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的商品,应当面逐一点交。大件商品送货上门后,应当场开箱调试,向顾客面授使用知识,保证让顾客购买到称心满意的商品。
  第十三条 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广告宣传不得虚假夸大,欺诈消费者。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新三包条例”,认真做好售后服务。销售企业要实行先理赔(对顾客),后索赔(向进货方)的先行负责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必须经过资质评定,以获得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收费。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行规公约,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的督促实施与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在新闻媒介上公开曝光,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廿条 本规约经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廿一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廿二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