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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场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5-23 2758

关于实施《上海市场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家电市场的发展现状,为体现行业自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平板电视售后服务市场。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下,现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发布《上海市场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上海市场加以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1.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市场实施。
 2. 自实施之日起,凡在上海市场销售平板电视产品的企业都应该自觉遵守本办法。
 3. 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组织售后服务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
 4. 相关单位应要求终端销售人员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积极主动地向消费者宣传推广本办法。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