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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2016-05-23 231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 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