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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6-05-23 2433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和《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对本市中标回收企业按150公里以内标准核定其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和回收企业种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按照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期间的中标企业进行调整完善,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废旧家电回收数量、拆解能力、选址布局等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报市政府确定,确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法人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按约定及时上门收购废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原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中标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一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交拆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电能力,包括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2、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3、企业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4、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有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回收参考价格收购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九条 本市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本市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2、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体系;
  5、企业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6、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7、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四条 本市拆解处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应当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10)等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当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中标销售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买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对购买人的各项信息逐一核对,以旧换新凭证上记录的所有信息必须完整、规范、并与系统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垫付家电补贴。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委审核。区县商务委严格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在凭证审核过程中,对信息不全不清的凭证不予审核通过,对存有疑点的申报材料应当暂缓通过审核,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出决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发票、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垫付运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严格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在凭证审核过程中,信息不全不清的凭证不予审核通过,对存有疑点的申报材料暂缓通过审核,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出决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区县确定本市家电中标回收、销售企业的下级网点;负责政策宣传和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定本市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
  第五十二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回收凭证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公布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和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第五十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中标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操作流程,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工作。完善财务、会计制度,重视凭证和台帐。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对违反者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和1236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