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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2016-05-23 1768

通 知

  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2)014号】中“本市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事后备案)”,“有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受理企业定价的备案制度”的相关精神,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和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共同制订的《本市家电行业协会受理维修服务价格备案程序》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凡在本市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将本企业制定的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向相关行业协会备案。
  即日起,我协会根据市物价主管部门要求,受理家电维修企业的价格备案,请有家电维修业务的会员企业见本通知后按《本市家电行业协会受理维修服务价格备案程序》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到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2012年11月21日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本市家电行业协会受理维修服务价格备案程序(试行)